通化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06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进一步提高来华留学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学历和非学历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须按规定参加教学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来华留学生上课、实验、设计、实习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考勤范围包括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学校或学院统一要求参加的所有管理和教育活动,如法律法规教育、安全教育、留学生管理会议、校运动会、文化体验、文化交流等活动。凡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考勤采用任课教师课堂考勤和学院管理人员日常考勤相结合的方式。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进行记录和统计,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勤任课教师和学院管理人员应将学生迟到、早退、请假或旷课等情况及时认真记录。对一学期每门课程缺课(含病假、事假、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或缺交该课程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学期末考试的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 除病假外,单次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长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须说明理由。因病不能按时上课,应事先告知相关任课教师并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来华留学生离开通化市或在校外过夜均须履行外出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擅自离校。离校期间的安全责任由留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无故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来华留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如下标准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10%—20%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21%—30%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31%—50%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51%—70%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71%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请假手续必须事先由本人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生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请假申请必须由本人签名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原因及请假期间所达目的地和联系电话。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来华留学生本人和辅导员各持一份。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须在规定返校时间的1个工作日内到辅导员处销假,未销假一律视为旷课,按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应说明事由向学院申请续假。不续假者或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得假期的,一经发现,假期时间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履行请假手续离校后,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准假学生对本人在假期内发生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化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