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来华留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中国民族传统和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尊重知识,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来华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普通护照、入境签证等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达两周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来华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并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据具体情况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须在指定的吉林省内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完成体检。经诊断患有疾病而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学校根据病情决定是否保留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30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入学申请等材料。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提供体检或健康证明,并经指定的吉林省内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报到后24小时内应到指定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开展入学教育。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全国来华留学生来华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学籍信息。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院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拟转入学院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学院同类专业招生标准、符合本学院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转入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全国来华留学生来华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注册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国际教育学院将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详细情况,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和出入境事务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三)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书面提出休学申请并持有相关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因伤病或因事休学期限至多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因伤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一律离校回国休养,休养期间,医疗费用和回国往返路费均由来华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申请其他学校,否则将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开具复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对要求复学的来华留学生,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吉林省相关卫生检疫部门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录取当年招生简章中规定一致。来华留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留级)内完成学习。在学制基础上增加两年为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生需延长学习期限的,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延长学习期限。学习期限延长应按时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申请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学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退学、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照所修专业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须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如 HSK四级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本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查试卷的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会同课程所在学院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复查结果通知来华留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考试,确因伤病、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授课教师及所在学院批准后参加缓考。
第二十七条 凡未履行考试请假手续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课程不计分,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如有特殊情况,由国际教育学院开具证明信,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八章 留级降级
第二十九条 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降级:
(一)一学年内必修课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 25 学分者;
(二)各学年必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者;
(三)自愿申请留级降级者。
第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成绩不合格可重新登记入学,不执行留级降级规定。
第三十一条 留级降级的来华留学生应缴纳留级降级期间的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全部合格,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可取得毕业资格,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同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一致)。非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全部合格,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毕业(结业)时间从颁发证书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习期满,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一)毕业时部分课程经重修仍不合格者;
(二)受学校处分,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
(三)未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证书者;
第三十四条 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来华留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来华留学生,可以办理肄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