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际教育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科学、民主、集体和依法决策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国际教育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2.国际教育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方案;
3.重要规章制度的颁布与实施、修订和废止;
4.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资金及实物的分配方案;
5.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设备预算的审定;
6.国际教育学院党、政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撤消方案;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7.涉及国际教育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突发事件处理;
8.拟报请学校审批的重大决策事项;
9.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1.国际教育学院党支部、支部成员的推选;
2.人才引进,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职工的奖惩、聘任;业务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等建议人选的推荐;
4.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对国际教育学院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项目的确定;
2.省级以上项目的规划和申报立项;
3.办公用房、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等相关资源的配置、调整和处置;
4.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的确定;
5.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1.单笔支出预算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
2.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体和权限
第八条 决策主体、形式、人员
1.国际教育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党政领导班子。
2.决策形式为会议决定。主要包括党政联席会议、支部支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
3.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支部委员及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支部支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支部委员;院长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院长、副院长。
4.党政联席会由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院长商定;支部支委会由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确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确定。
5.“重大事项”根据党政联席会、党支部支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采取召开党政联席会或支部支委会进行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召开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进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国际教育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3.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4.凡需党政联席会、支部支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5.党政联席会、支部支委会、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6.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7.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8.集体决策决议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政联席会、支部支委会、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9.凡前次党政联席会、支部支委会、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10.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11.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12.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应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1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充分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决策准备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把关,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分管负责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以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首先由分管领导作简要说明。然后进行讨论,班子成员对有关决策建议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议主持人应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支部支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5.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6.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会议记录人,负责对会议讨论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意见、结论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与会议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对会议决定事项应制发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在适当范围发布。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
1.明确具体责任。国际教育学院分管负责人是与其有关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直接责任者;院长、书记是该决策事项的主要责任者。
2.分工组织落实。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3.严格执行决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但在集体未改变原决策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作为院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党内外结合、专兼结合、全员参与的监督约束体系,强化和完善对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应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督办制度,综合业务部负责跟踪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汇报。
第七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参与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决策的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7.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资料向外泄密的;
8.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