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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规范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留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并在入学后第一周内缴纳学费、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方可办理居留手续。没有按时交学费及无特殊情况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超过一周者,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居留许可等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我国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获得合格健康证书方可入学。新生入学时,必须按国家体检要求和标准进行身体复查,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体检合格者,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流程

(一)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JW202签证申请以及护照到国际教育学院学院学工办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缴清费用后予以注册;注册后,新生应如实填写家庭信息表,签订通化师范学院和留学生之间的住宿合同,领取宿舍钥匙和留学生手册,上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纸质照片8张、电子照片1张。

(二)   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扫描高中成绩单、高中毕业证、护照以及其它相关证件,并在到校后24小时内进行临住登记。

(三)   新生完成报到后到国际教育学院办领取课表。

第五条  学籍注册

学生正式入学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相关人员在国家指定时间内,为留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全国留学生来华管理信息系统”两个网站上注册学籍信息。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交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稳定性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上不允许留学生调换专业。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伤、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诊,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因事请假或缺课累计达本学期总学时25者。

(三)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九条  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学院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因伤病或因事休学以一年为期限。

第十条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一律离校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医疗费用和回国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一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书面申请、休学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须在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签发复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对要求复学的留学生,有证据表明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章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在考核之内。留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考核。学校根据留学生的考试成绩决定其留降级、退学、肄业、结业、毕业等学籍问题。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采取笔试、口试、平时考试等方式。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5—2个小时,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左右。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计,补考不合格,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后考试合格,成绩按60分计。

第十六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汉语作为每学年必修课,贯穿于教学全过程。留学生必须通过相应汉语水平测试。

第十七条    留学生缺勤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经学生书面申请获学校批准后,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计。

第十八条    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由专业知识考试和汉语考试组成。留学生在最后一年实习后参加毕业考试及综合技能考试。

第十九条    留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查试卷的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会同课程所在教学院相关人员核查,复查结果报国际教育学院,并通知留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考试,确因伤病、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参加缓考。

第二十一条     凡未履行考试请假手续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课程不计分,直接纳入补考课程,并给予旷考留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身份证明,以证明学生身份,特殊情况可由国际教育学院学院开具证明信,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章  留级降级

第二十三条     凡学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以上未合格者,予以留级或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留降级的学生要向学校缴纳降留级期间的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退学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学校校长批准。

(一)   在校学习期间休学累计超过两学年者。

(二)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   休学后经学校审查不允许复学者。

(四)   一学期中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而不同意休学者。

(五)   无故旷课(含实验实习、毕业实习)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等疾病者。

(七)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   在校期间累计受过三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九)   不按期交纳学费、学杂费、课程重修费者。

(十)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习期满,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   毕业时有课程经重修仍不合格者。

(二)   毕业考试或综合技能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   毕业实习期间,违反纪律发生责任事故者。

(四)   考试舞弊累计两次及以上者。

(五)   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

(六)   未取得汉语水平考试四级证书者。

第二十八条     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留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留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达到相应标准,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