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通化师范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文件,参照《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通化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留学生可以依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留学生参加国家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汉语言本科专业外国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及以上,非汉语言本科专业外国留学生达到三级及以上。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条 留学生因汉语水平不合格而未获学位者,可在规定年限内(本科为7年)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汉语水平考试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第五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国内法律法规者。
2. 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毕业论文抄袭者。
3. 因其他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外国留学生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2、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提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因提前或延缓毕业而发生的其他时间的学位授予,在教务处审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将每年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以接纳)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
2.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各学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送交学生本人。各学院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通化师范学院本科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
附表1:
通化师范学院本科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国 籍 | ||||
学 院 | 年 级 | 专 业 | ||||
班 级 | 出生日期 | 护照号 | ||||
学位类别 | 入学年月 | 毕业年月 | ||||
根据《通化师范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本人学业情况,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国际教育意见 |
根据《通化师范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该同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授予其学士学位。
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须知:1.申请表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或盖章,否则无效。
2.随表张贴的照片必须与学位证一致。